目前,国家就消费者网络购物、电视电话购物等方式购买的商品,已经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换。但是,在现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依然遭受着“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约。
(网络配图)
晓红在南京的某家美容院办了一张瘦身疗程卡,店家当时的承诺是一个月至少瘦10斤。可是,晓红 个月疗程之后只减了1斤,晓红感觉受骗了,便向这家美容院要求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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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美容院却以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上注明了“本疗程卡一经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为由,拒绝退卡。晓红投诉无门,就此陷入了困境。
(网络配图)
生活中,相信很多人和晓红一样都经历过同样的经历,而这种霸王条款出现在我们女性消费者经常去的美容、美发场所尤其多。
这种霸王条款有效吗,现场消费的客户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网友小编
这就请律师来给大家讲解讲解啦!
今日普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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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魏梦律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美容院以协议注明概不退换的方式实际上就是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在协议中处于一个弱势地位,这样的协议双方并不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美容院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霸王条款,实际上是无效条款,美容院应当为晓红办理退卡。
律师提醒
如果我们生活中也遇到同样的情况,您可以拨打热线或者去当地工商行*管理机关去投诉举报。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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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OK!
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
商家以销售的是特价打折商品为由,拒绝消费者退换是否合法?
A、合法
B、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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